当前位置: 大麦 >> 大麦产地 >> 关于文明规范养犬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有效预防犬类伤人、扰民等治安问题的发生,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城市市容卫生和文明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国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养犬行为整治规范城市养犬管理的通知》(荥政办明电〔〕27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现就开展城市养犬行为规范,城市养犬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禁养犬种
大型犬体高大于55厘米(站立时从肩胛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品种为:大丹犬、寻血猎犬、雪达犬、圣伯纳犬、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伯恩山犬、古代牧羊犬、大麦町犬、猎狐犬等10种犬种。
烈性犬品种为藏獒犬、牛头梗、秋田犬、德国牧羊犬、比特犬、阿富汗猎犬、土佐犬、高加索牧羊犬、中亚牧羊犬、纽芬兰犬、罗威纳犬、阿根廷杜高犬、威玛犬、美国斯塔夫梗、法国斗牛犬、纽波利顿犬、俄罗斯牧羊犬、马士提夫獒犬、卡斯罗犬、杜宾犬、拳师犬、波音达猎犬、中华田园犬、川东猎犬、凯丽蓝梗、马里努阿犬、爱尔兰猎狼犬、巴西菲勒犬、格力犬、贝林登梗犬、巴仙吉犬、猎鹿犬、可蒙犬、法兰德斯牧牛犬、澳洲牧羊犬、伯德梗、边境梗、狼青犬、昆明犬、荷兰毛狮犬等40种犬种,以及具有上述血统的杂交犬和具有攻击性的其他犬种。
二、规范养犬
(一)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犬只的看护管理,确保犬只不得妨碍他人的人身安全、休息和生活,不得妨碍公共卫生。
(二)携犬时应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带养犬证和犬只标识,犬只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
(三)携犬外出时应自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让犬只在庭院、楼道大小便。
(四)养犬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以下区域: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公园、运动场馆、游园、商场、饭店、露天餐饮夜市、影剧院、歌舞厅、浴池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幼儿园、学校、医院(医院)等单位。
(五)养犬人不得携犬乘坐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六)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交易场所和举办斗犬活动。
(七)禁止利用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其他动物用品经营活动变相进行犬类交易。
违反上述规定的,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将按照《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之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三、文明自律
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是每一个市民的责任和义务,希望广大养犬的市民积极响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力。
规范您的养犬行为,做一个文明、自律的养犬人,共同维护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建设和谐宜居的人居环境。
荥阳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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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农民组织开展的抗捐抗税斗争
●党史百年天天读·3月26日